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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法院多措并举 法治护航妇女儿童权益

更新时间:2025-03-11 14:48  浏览量:5

三八妇女节前夕

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

发布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相关案例

以案普法

弘扬尊重妇女、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

持续深化妇女儿童法治宣传教育

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

案例一:“人身安全保护令+调解”保护受暴妇女

基本案情

原告何某(女)与被告赵某(男)于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。然而,婚后生活并不平静,双方频繁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矛盾。赵某情绪极不稳定,时常对何某进行言语辱骂、威胁,甚至多次实施殴打行为。何某多次报警求助且在警察到场后才得以暂时摆脱暴力侵害。长期的身心折磨让何某深感绝望,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遂向法院申请《人身安全保护令》,并坚决诉求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。而赵某辩称何某在双方矛盾后实施冷暴力,自己只是在情绪激动时通过微信发送过威胁内容,坚称双方见面并未发生实际冲突,不同意离婚。

审理情况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在2024年3月初首次发生肢体冲突,原告搬离原共同住所,前往单位宿舍居住。但赵某的暴力行为并未就此停止,此后他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带有辱骂、威胁性质的文字消息,还扬言对原告及其父母实施暴力。不仅如此,赵某还在夜间向何某发送女儿在其单位门外等候的照片和视频,给何某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,何某只能报警求助。2024年3月底,原、被告因家庭教育问题发生争吵,赵某对女儿实施暴力致其左脸面部软组织挫伤、肿胀,原告报警求助,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向被告发出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。即便如此,赵某仍未收敛,2024年4月起,何某带女儿搬离与赵某的原住所,赵某依旧跟踪至新住处,继续对何某实施威胁和暴力行为。何某在身心遭受重创后,再次报警并向法院申请《人身安全保护令》,同时坚定地诉求解除婚姻关系。

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,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,法院采纳何某的主张,迅速向何某颁发《人身安全保护令》,及时制止赵某的暴力行为,为何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。与此同时,法院还积极组织双方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调解。经过法官的居中协调与耐心释法,原、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: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,未成年子女由原告何某直接抚养,抚养费由原告承担,原告再向被告支付2.1万元,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。

典型意义

本案中,东莞第一法院采取颁发《人身安全保护令》和推动调解“双管齐下”的创新举措,不仅从法律层面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,还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的纷争,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东莞第一法院家事解纷团队的承办法官李法官表示,随着越来越多人敢于发声,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成为热点问题。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具有隐蔽性,有部分受害者可能基于“家丑不外扬”的传统思想而羞于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、妇联等外界寻求救济,或因不知取证、不懂取证而导致职能部门难以有效处置。近年来,人民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中,女性提起离婚诉讼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不断上升,侧面体现出当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在妇女素质提升、维权普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。

案例二:中止行使探望权,保障妇幼“不受困扰”

基本案情

2021年,原告袁某(男)与被告温某(女)自愿离婚,未成年女儿袁某珊由母亲温某直接抚养,父亲袁某自2021年4月起按800元/月的标准向温某支付抚养费直至未成年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,同时,袁某对未成年女儿享有每周探望一次的权利,温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。可是,在行使探望权利时,原告袁某认为温某不配合其探望女儿,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执行情况

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依法传唤温某到庭协助调查,据温某反映,此前她一直配合袁某在住所附近的凉茶店进行探望,后来,袁某进一步提出要带女儿回自己家留宿一晚,但女儿不愿意。更让温某感到困扰的是,袁某想通过与女儿接触,最终目的是希望复婚。不仅如此,袁某还会深夜发信息给温某,甚至打电话到温某工作地点,这已经影响温某正常休息和工作。

考虑到本案的被探望对象袁某珊已满11周岁,具备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,故执行法官决定先征询袁某珊本人意愿,再决定是否给予申请执行人探望权以及采取何种探望方式。在与法官深入沟通时,袁某珊表示,自己其实不想见爸爸,更不愿意在爸爸家过夜,因为爸爸不健康的生活习惯会影响她平时学习和正常生活。在了解到袁某珊的真实意愿后,执行法官找到袁某调查求证,袁某坚称自己没有做任何伤害女儿的事情,并承诺只要女儿过得开心,他会尊重孩子的决定。

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后,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同时保障被执行人温某免受骚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4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9条等规定,法院决定中止执行,并引导袁某反思其与女儿的相处方式,如若袁某珊后续愿意接受袁某探望,可另行协商。

典型意义

东莞第一法院石碣法庭承办法官陈法官表示,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探望问题,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强制执行探望权时,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,辩证看待其意愿,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现实条件、个人品德等因素,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断。结合本案,如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,强制执行探望权,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。法院在听取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,决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,既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,又体现善意执行和温情执行的意义。

来源: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